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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12345熱線,有勞動爭議時效中斷的效用嗎?
包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入職太平物業公司,擔任項目經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包某某正常工作至2021年4月30日,月工資標準為12000元。 2021年4月30日,包某某向太平物業公司提交《離職申請》,內容為:……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領導和同事們給予我很多幫助和知道,讓我在崗位上能夠很好的工作,感謝各級領導在工作中的指導和幫助。現在因我個人原因,向領導申請離開我熱愛的工作崗位,感謝領導在工作中的包容,在太平物業公司的工作經歷是我人生中難忘的回憶。再次感謝領導的理解,懇請領導批準。2021年4月30日,包某某辦理完離職交接手續。庭審中,太平物業公司主張,包某某在4月30日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因公司紀檢部門要對其在職期間的財務進行審計,故于2021年5月31日才出具《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述兩份材料一直沒有給包某某。包某某主張其系因為領導要求其辭職其才提交《離職申請》。 2021年9月5日,包某某第一次撥打12345熱線反映問題并請求相關部門協助解決給付補償金問題;熱線回復應通過調解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2021年11月20日,包某某再次撥打12345熱線,反映公司未兌現支付補償金承諾、未開具離職證明等問題,并請求相關部門協助解決。 2021年12月9日,12345熱線回復:豐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回復經與太平物業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聯系核實,副總已表明在下個月15日發放工資時支付12000元的離職補償金。 公司認為,(1)包某某主張與我方達成一致意見,其離職時我方給予12000元補償金,但事實上雙方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且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文件。(2)包某某因個人原因提交書面離職申請,公司按照正常手續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因此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2000元。(3)12345熱線建議包某某與我方的糾紛應通過仲裁或司法部門解決,與12345熱線無關。 因太平物業公司未支付相關款項,包某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太平物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加班費、工作中所墊付資金等。 勞動仲裁委以相關請求超過仲裁時效為由,裁決駁回包某某請求。包某某不服裁決,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案中,包某某提交離職申請的時間為2021年4月30日,其在2021年9月5日和11月20日分別向12345熱線請求權利救濟,仲裁時效中斷,重新起算。故即使按照仲裁裁決書中認定的包某某于2022年6月13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其仲裁申請并未超過法定時效。 關于本案請求是否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期間一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第二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在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查明的事實,包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離職后,在一年之內于2021年11月20日撥打12345熱線反映權利訴求。根據相關規定,12345市民服務熱線及其網絡平臺是本市受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區域的咨詢、求助、投訴、舉報、建議等訴求的主渠道,包某某在仲裁時效期間內撥打12345熱線提出權利訴求,符合上述規則中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規定,依法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一審法院對此所作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案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終6235號 |